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陽江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陽江市財政局反映。
陽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陽 江 市 財 政 局
2018年8月22日
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8〕16號。
陽江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陽江市創業服務載體建設步伐,規范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陽府〔2017〕8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明確定位、突出重點,集成資源、完善鏈條,優化管理、提升效能”基本原則,鼓勵社會各方充分利用各類資源以多種形式建設創業孵化基地。
第三條 各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孵化能力、孵化效果和授牌部門的不同,設立縣(市、區)級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對發展前景好、孵化效果明顯、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孵化基地,可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
第二章 功能、認定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孵化場地保障。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組建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商事業務代理。為孵化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四)行政公共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項目展示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制等服務。
第五條 申請認定創業孵化基地,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本辦法第四條所列主要功能(即孵化場地保障、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商事業務代理、行政公共服務、項目展示對接等);
(二)孵化基地運營單位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有相應的道路、停車、供電、供水、安全、消防、衛生、通訊、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三)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管理服務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有配套的創業服務和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管理服務流程規范,能夠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推介、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支持、跟蹤扶持、協助就業創業相關補貼政策落實等服務;
(四)發展前景良好,有明確具體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應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的功能,孵化項目符合當地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特色鮮明;
(五)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第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分縣(市、區)級和市級等兩類,除了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標準:
(一)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
1.建筑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但最低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2.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15個以上。
(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
1.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資設立的非營利性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
2.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30個以上(高校等投資設立的非營利性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對管理制度健全、發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顯的孵化基地,可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的條件如下:
(一)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和退出機制,擁有專職服務管理團隊;
(二)創業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1500平方米,農業型基地面積不少于50畝,以電子商務、文化創意、新興產業技術研發應用等科技含量較高、特色鮮明的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但最低不得小于1200平方米;
(三)創業實體入駐率達到50%以上,在孵創業實體近1年不
少于20戶,提供的就業崗位近1年不少于100個(以就業登記為準),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50%;
(四)孵化基地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
(五)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過程中沒有發生違規行為;
(六)績效優秀,示范帶動作用強,在基地管理、服務能力、孵化效果、社會貢獻等方面成效顯著。
第三章 創業孵化基地的申報認定
第八條 創業孵化基地和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的申報條件和認定程序如下:
(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符合條件的孵化基地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報材料如下:
1.《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
2.創業孵化基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經營主體資格證明;
3.房產證或與產權所有人3年期以上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
4.創業者與孵化基地簽訂的書面協議;
以上材料用A4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其中2-4
項提交復印件并加蓋公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孵化基地進行審核,審核期為10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后,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重新復核;無異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正式發文確認。
(二)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符合基本條件的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接受申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上報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市級設立的創業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材料如下:
1.《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2);
2.創業孵化基地運行管理績效情況說明(含基地管理、服務能力、孵化效果、社會貢獻等方面的情況);
3.創業孵化基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經營主體資格證明;
4.入孵創業實體的工商營業執照;
5.創業者與孵化基地簽訂的書面協議;
6.《入孵創業實體明細表》(附件3)。
以上材料用A4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其中2-5項提交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期為10個工作日。通過組織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等形式,對照創業孵化基地運營評價要點和評價標準,形成孵化基地運營評價結果,并在組織開展實地復核的基礎上,初步確定擬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名單。
對擬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異議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重新復核;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行文批復,認定為“陽江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規定落實相關創業扶持政策。
第九條 創業孵化基地要規范化、標準化運作。由政府主導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按照“陽江市××創業孵化基地”、“陽江市××縣(市、區)××創業孵化基地”字樣統一命名并加掛牌匾。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擇優評定的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加掛由評定部門統一制作的“陽江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 考核和退出
第十條 各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部門要建立針對創業孵化基
地的考核和退出機制,每年對孵化基地運行情況進行考核,通報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實情況和孵化成效。對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1.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于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2.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3.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4.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
5.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6.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
7.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情形的。
第十一條 凡被認定滿3個自然年的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必須進行復評。在基地被認定后第三個自然年,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印發復評通知。復評合格的,3年內保留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資格;復評不合格或不參加復評的,取消其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第五章 政策支持和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孵化基地和入孵對象可按規定享受國家、省、市相關創業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經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孵化基地的,按每個3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示范性孵化基地的,分別按每個5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本辦法下發之前已認定的孵化基地類型,須按本意見規定程序重新復評,復評合格的,按復評類型給予獎補;復評不合格或不參加復評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基地資格。具體申領程序按照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創業孵化基地進行業務指導,按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落實扶持政策,引導創業孵化基地良性、有序發展。
第十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創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規定的創業實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在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孵化期滿,必須退出孵化基地,由創業孵化基地吸納新的創業實體入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出臺前已經認定的各級孵化基地,按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本辦法下發前認定的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須按照本意見規定程序直接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重新評價認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按實際情況進行修改或廢止。
附件:1.《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2.《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3.《入孵創業實體明細表》
附件1: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申請單位: (蓋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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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管理機構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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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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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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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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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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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單選) |
□機關 □事業 □國有企業 □民營企業 □民辦非企業單位 |
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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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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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場地提供方關系(單選) |
□自有 □租賃 □無償使用 |
服務團隊人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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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租用)期限(單選) |
□永久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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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服務 (可多選) |
□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 □孵化場地保障 □商事業務代理 □行政公共服務 □項目展示對接 □創新技術支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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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孵化基地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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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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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層級(單選) |
□縣(市、區)級 □地市級 □市級示范性 |
基地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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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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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孵化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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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時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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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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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駐創業實體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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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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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創業人員所辦實體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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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經營三個月以上創業實體數(戶) |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創業實體數(戶) |
近2年在孵創業實體年均數量(戶) |
近2年年均帶動就業人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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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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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或推薦單位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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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財政部門意見 |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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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意見 |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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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入駐率=(已入駐創業實體數量/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100%
2. 申請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無需加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意見。
附件2:
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申請單位: (蓋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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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管理機構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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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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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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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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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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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單選) |
□機關 □事業 □國有企業 □民營企業 □民辦非企業單位 |
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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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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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場地提供方關系(單選) |
□自有 □租賃 □無償使用 |
服務團隊人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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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租用)期限(單選) |
□永久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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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服務 (可多選) |
□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 □孵化場地保障 □商事業務代理 □行政公共服務 □項目展示對接 □創新技術支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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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孵化基地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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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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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層級(單選) |
□縣(市、區)級 □地市級 □市級示范性 |
基地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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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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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孵化面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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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時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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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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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駐創業實體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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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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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內創業人員所辦實體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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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經營三個月以上創業實體數(戶) |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創業實體數(戶) |
近2年在孵創業實體年均數量(戶) |
近2年年均帶動就業人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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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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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或推薦單位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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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財政部門意見 |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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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意見 |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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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駐率=(已入駐創業實體數量/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100%
附件3
入孵創業實體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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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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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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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入駐企業(個體戶)名稱 |
法定代表人 |
注冊登記時間 |
吸納就業人數 |
聯系電話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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