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交港〔2024〕1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為告知陽江港的概況、組織、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布本港口貫徹執行有關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落實措施,我局組織制定了《陽江港口章程》,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4〕4號”,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陽江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2月8日
陽江港口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港口概況
第一條 港口地理位置
第二條 港口自然條件
第三條 港口管轄區域
第四條 港口航道
第五條 港口錨地
第六條 港口碼頭設施及機械設備
第七條 港口集疏運保障
第二章 港口管理組織及相關機構
第八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相關口岸監督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 其他與港口相關的管理部門
第三章 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港口規劃
第十三條 港口建設
第十四條 港口岸線的使用
第十五條 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
第四章 港口經營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業務申請
第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的基本義務
第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十九條 港口貨物裝卸
第二十條 拖輪經營
第二十一條 港口理貨
第二十二條 船舶進出港報告
第二十三條 港口經營公平競爭
第五章 港區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二十四條 港內航行規則
第二十五條 船舶停泊及作業
第二十六條 船舶進出口岸查驗
第二十七條 船舶運載危險貨物進出港申報
第二十八條 船舶引航
第六章 港口安全與環境保護
第二十九條 港口設施保安
第三十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港口生產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危險貨物或污染危害性貨物港口作業
第三十三條 港口環境保護
第三十四條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五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
第三十六條 疏浚航道、港池淤積處理
第三十七條 船舶作業禁止行為
第七章 港口應急事件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故與災害應急救援
第三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事故應急處理
第四十一條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船舶污染事故、危險貨物事故處理
第四十三條 水上治安及犯罪案件處理
第四十四條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處理
第八章 港口服務
第四十五條 港口拖輪服務
第四十六條 港口理貨服務
第四十七條 船舶供應服務
第四十八條 船舶代理服務
第四十九條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第五十條 船舶垃圾、油污水處理服務
第五十一條 海上救助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章程解釋
第五十三條 發布與備案
第五十四條 實施日期
附件一 陽江港水、陸域港界坐標
附件二 錨地位置、功能及相關參數
附件三 主要碼頭與泊位的名稱、功能、能力及其配套設施
附件四 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一覽表
附件五 港口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名錄和聯系方式
第一條 港口地理位置
陽江港位于廣東省西南沿海,緊鄰珠三角,毗鄰港澳,與江門、云浮、茂名市接壤。其地理坐標為21°28′45〞N~22°41′02〞N,111°16′35〞E~112°21′51〞E。
第二條 港口自然條件
本港地處北回歸線之南、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區,年平均降雨量一般在1722毫米左右,雨水分布不均勻,夏秋季多臺風雨,年平均氣溫22.7℃。冬季盛行東北季風,春末和夏季盛行西南和東南季風。
本港水域受不規則半日混合型潮汐影響,水流動力表現為不規則往復流,平均潮差小于1.6米。
第三條 港口管轄區域
(一)港口水域
港口管轄水域為陽江市的港口水域。是指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等功能,并與碼頭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活動相互緊密關聯的水域,包括碼頭前沿水域、錨地、回旋水域和航道。陽江市港口水域包括海陵灣水域、陽東水域、陽西水域。各港區水域港界范圍見附件一。
(二)港口陸域
本港規劃分為海陵灣港區和青灣仔港區,其中海陵灣港區包括吉樹作業區、豐頭作業區及閘坡作業點。各港區陸域港界范圍見附件一。
第四條 港口航道
海陵灣水域進港主航道設計通航能力為5萬噸級,從灣口引航檢疫錨地起至5萬噸級通用碼頭(8#泊位)港池與航道的交點,全長約18.7km,底寬為150~180m,航道底標高為-12.0m,可乘潮通航5萬噸級散貨船舶。目前,陽江港進港航道改造工程正在實施,在現有5萬噸級航道基礎上進行浚深和拓寬,按照10萬噸級散貨船趁潮滿載單向通航標準建設,航道通航寬度為215~265m,航道底標高為-15~-15.7m。
陽西水域進港航道已按7萬噸級(含定制8.2萬噸SDARI船型)建成,航道長度2.55Km,有效寬度170m,航道水深15.16m(按海圖基準)。
陽東水域已基本停用,目前正在開展前期規劃中,具體以規劃完成后的數據為準。
第五條 港口錨地
陽江港錨地分港外錨地和港內錨地,港外錨地包括引航檢疫錨地和裝運危險貨物船舶錨地等9處錨地;港內錨地分為1~3號錨地,供船舶待裝、待卸及避風用,可防10級以下大風,錨抓力良好;1~2掉頭區,必要時可供船舶防臺避風用。錨地位置、功能及相關參數見附件二。
第六條 港口碼頭設施及機械設備
陽江港碼頭主要分布在海陵灣、陽東及陽西沿海水域。其中位于陽江市西南25公里的海陵灣水域現階段碼頭較為集中,碼頭功能規劃以煤炭、糧食、石油及其制品、集裝箱運輸、散雜貨及郵輪及港澳客運為主;陽東水域目前僅建成陽江核電站重件碼頭,規劃以大宗散雜貨運輸為主;陽西水域目前已建成陽西燃煤電廠一期工程配套碼頭和陽西重件碼頭,規劃以大宗煤炭運輸、船舶制造及配套、裝備制造、原材料加工、鋼鐵制造業等重化工業為主。
截至2022年底,陽江港已投入生產的泊位共19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14個。主要碼頭與泊位的名稱、功能、能力及其配套設施等詳見附件三。
第七條 港口集疏運保障
本港集疏運方式主要有水運、公路、鐵路等。
(一)水路東距香港143海里,距澳門129海里;西距湛江110海里,距海口160海里。
(二)陸路至廣州256公里,距湛江230公里,疏港一級公路與325國道、廣東西部沿海高速公路、開陽高速公路、廣湛高速公路、云陽高速公路連接。
(三)疏港鐵路途經江城區、陽東區、陽春市,在陽春站與三茂鐵路接軌。
第八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陽江市交通運輸局是陽江市人民政府負責港口行政管理的職能部門。其與港口相關的主要職能: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港口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港口行業發展戰略、政策措施、規范性文件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制定及實施港口規劃和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管理規劃港區內港口建設項目用地及岸線;規劃港區內港口基礎設施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港口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全市港口行政許可工作;港口經營監督管理;全市港口調度及引航的監督管理;港口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港口設施保安工作;港口統計及港口規費的征繳等。
陽江市交通運輸局涉及港口業務的有港航管理科和執法四科(港航執法支隊)兩個內設科室,其中港航管理科具體負責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船舶代理,外輪理貨、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執法四科(港航執法支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港口行政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
第九條 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陽江海事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分支機構,隸屬于廣東海事局。行使轄區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以及船舶進出開放口岸管理等職能,主要包括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管理、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船舶的登記和管理、所登記船舶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船舶安全監督、船舶進出港管理和船舶安全檢查、通航保障、船載危險品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船舶的進出港報告、船員及引航員考試發證及管理、轄區船舶“兩防一救”(防臺、防污、海上救助)、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等。
陽江海事局下設3個海事處:港口海事處、江城海事處、陽西海事處。
第十條 相關口岸監督管理機關
(一)陽江市商務局
陽江市商務局(加掛市口岸局牌子)是陽江市人民政府口岸行政管理部門。其與港口相關的職責有:擬訂港口口岸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制訂港口口岸建設發展規劃;負責港口口岸的開設、關閉、調整及綜合管理;參與港口口岸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申請港口口岸建設和維護資金并監督使用;負責口岸各單位的協調工作,推動“大通關”建設。
(二)陽江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是國家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陽江海關依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三)陽江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陽江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所轄一個國家一類口岸陽江港、三個二類口岸(陽東區東平港、陽西縣溪頭港和海陵區閘坡港)、港澳流動漁船停泊點(陽江市海陵區閘坡漁港、陽江市陽東區東平漁港)和臺灣漁船停泊點(陽江市海陵區閘坡港),對出境、入境的人員及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護;對口岸限定區域進行警戒,維護出境、入境秩序;執行主管機關賦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務。
第十一條 其他與港口相關的管理部門
(一)陽江市港航事務中心(陽江港引航站)
陽江市港航事務中心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轄區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包括航道、錨地、防波堤、港區道路、港口支持保障設施等)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事務性工作;負責對進出陽江港航道水域船舶的進出順序、引航、港口錨地的使用實施統一調度和安排;負責港航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負責為進出陽江港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務;負責擬定引航的相關管理制度、引航方案和引航調度計劃;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專用于維護和管理進出港航道、錨地、防波堤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貨物港務費的收費工作。
陽江市港航事務中心機構設置為辦公室、財務、引航站、港口、安全和港口調度中心。
(二)陽江航道事務中心
陽江航道事務中心隸屬于廣東省航道事務中心,根據省航道事務中心的授權和分級管理原則,在轄區航道范圍內,依照國家和省的航道管理法規和規定,負責航道及航道設施,沿海、內河航標的養護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承擔航道建設管理的事務性工作,參與編制航道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航道測繪工作,發布航道通告,公布航道維護尺度和內河航道圖;為航道行政審批及管理監督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會同有關單位處理水資源綜合利用與航道有關的事宜。
(三)廣州航標處陽江航標站
陽江航標站是廣州航標處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轄區內沿海航標的管理、公用航標的維護和其他專用航標的行業管理工作,受理航標設置、撤除或變更的行政許可審批。
(四)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湛江救助基地陽江海上救助站
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湛江救助基地陽江海上救助站主要負責陽江附近海域海上人命救助、環境救助、海上消防,承擔國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軍事、科研、救災等搶險救助救援任務;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海運協定等國際任務。同時執行救助基地三大功能:50海里范圍內(港口、淺灘)的近海人命救助;陸域500公里范圍內(江河、水庫、湖泊)的水上搶險救助;救助直升機、大型救助值班船舶的支持保障。
第十二條 港口規劃
陽江港總體規劃由陽江市交通運輸局依法組織編制,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征求交通運輸部意見后批準,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 港口建設
在港口規劃范圍內,為實現港口功能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碼頭工程(含舾裝碼頭工程)及其同時立項的配套設施、防波堤、錨地、護岸等工程建設,統稱港口建設。
(一)港口設施建設必須符合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和陽江港總體規劃,港口工程建設的項目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登錄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監管平臺進行項目申報,并按照要求填寫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信息。
(二)項目單位按照交通運輸部《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向陽江市交通運輸局或通過陽江市交通運輸局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交通運輸部辦理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文件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三)政府投資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企業投資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編制項目申請書或者填寫備案信息、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并按照《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規定的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審批。
對于技術復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應委托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咨詢,出具審查咨詢報告,作為審批依據,受委托的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于原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資質等級。對于一般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可由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后審批,或者直接審批。
港口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可以委托具有不低于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單位設計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咨詢。
(四)港口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應當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港口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衛生及環境影響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衛生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五)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實行開工備案制度,項目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完成法規規定的各項手續,登錄在線平臺填寫項目開工基本信息,并接受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陽江市交通運輸局等對項目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的監管;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業,開工前應向陽江市交通運輸局申請,經許可后才能施工;在通航水域上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應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同意,并向海事部門申請發布航道通告;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設單位、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需要設置、撤除專用航標,移動專用航標位置或者改變航標燈光、功率等的,應當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并向海事部門申請發布航行通告后,才能投入使用;涉航建筑物施工完畢須清理施工殘留物,并對施工水域進行硬式掃床,設置專用航標,發布航行通告后,才能投入使用。
辦理開工備案前,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交通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先到交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辦理政府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港口工程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由業主、建設(施工)單位或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影響論證與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通航安全影響論證與評估工作,通過評估后按規定報陽江海事局審批,通過審批后辦理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六)港口建設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按照交通運輸部《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辦理工程驗收手續,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港口岸線的使用
使用港口岸線,實行兩級審批制度。
港口建設項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陽江市交通運輸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陽江海事局和航道部門意見后,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申請;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上報交通運輸部,由交通運輸部在進行評估后,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港口建設項目使用非深水岸線的,由陽江市交通運輸局組織評估,在征求市直有關部門和航道、海事部門意見后,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審批結果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建設的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管理
陽江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本港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業務申請
在轄區內從事包括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設施和服務,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以及從事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區內駁運等港口經營業務,應按規定向屬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文件資料,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陽江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貨物裝卸、過駁、倉儲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作業,應當向陽江市交通運輸局申請取得《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并在核定的范圍內開展作業。
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水上船員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殘油、洗艙水、生活污水及垃圾等)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的單位,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的單位以及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向陽江市交通運輸局辦理備案手續。
在陽江港為進出境船舶提供停靠、貨物裝卸、儲存服務的港口經營人,還應取得相關口岸查驗部門的許可。
第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的基本義務
港口經營人應當履行以下基本義務。
(一)安全生產的義務:港口經營人必須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港口作業,確保安全生產,并建立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嚴格落實治理措施。
(二)保護環境的義務: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合法經營的義務: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
(四)遵守國家有關港口經營價格和收費的規定的義務: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港口經營價格和收費的規定,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通過多種渠道公開,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
(五)優先安排突發事件處置、關系國計民生緊急運輸和國防建設急需物資及人員的港口作業的義務。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向陽江市交通運輸局如實提供港口統計資料和有關信息,向海事、航道、引航等相關部門提供所屬航道、港池、碼頭泊位的水深等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資料的義務。
(七)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港口行政性收費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從事港口經營(港口拖輪經營除外)的經營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辦公)場所;
2.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經營)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岸電、污水預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并按相關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
(3)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3.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經專家審查通過;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從事港口拖輪經營的經營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有滿足拖輪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從事拖輪經營的,應當至少自有并經營2艘沿海拖輪;在內河港口從事拖輪經營的,應當至少自有并經營1艘內河拖輪;
4.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數量滿足相關要求,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輪的從業資歷且在申請經營的港口從事拖輪服務滿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
(三)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水上船員接送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的單位,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業務的單位以及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向陽江市交通運輸局辦理備案手續。
(四)為國際航線船舶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
第十九條 港口貨物裝卸
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對水路運輸貨物進行裝卸、駁運、儲存、裝拆集裝箱等作業,應與作業委托人訂立作業合同。作業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作業委托人應當及時辦理港口、海關、檢驗檢疫和其他貨物運輸和作業所需的各種手續,并將已辦理各項手續的單證送交港口經營人。
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貨物,作業委托人應當與港口經營人約定貨物保管的特殊方式和條件。
作業委托人向港口經營人交付貨物的名稱、件數、重量、體積、包裝方式、識別標志,應當與作業合同的約定相符。笨重、長大貨物作業,作業委托人應當聲明貨物的總件數、重量和體積(長、寬、高)以及每件貨物的重量、長度和體積(長、寬、高)。作業委托人未按照本條規定交付貨物、進行聲明造成港口經營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拖輪經營
從事拖帶作業的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證明文件,并配備足額適任的船員,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 港口理貨
在陽江港從事港口理貨經營,應當按照規定向陽江市交通運輸局辦理備案手續。
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公正、準確地辦理理貨業務,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第二十二條 船舶進出港報告
船舶進出或通過本港水域時,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通過互聯網、電話、傳真、短信等方式向陽江海事局報告下列事項:上/下一港、擬靠泊港口及碼頭泊位或停泊位置、擬進出港時間、進出港船舶首/尾吃水;船員姓名、職務、適任證號碼,無適任證書的錄入身份證號碼;其他人員(貨船非船員)姓名、身份證號碼;載客人數、貨物種類及貨物數量、集裝箱數量及重量等。
第二十三條 港口經營公平競爭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和理貨等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服務標準和規范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公正、準確地辦理港口經營和理貨等業務,為客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
港口經營人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限制或妨礙公平競爭;不得對具有同等條件的服務對象實行歧視;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第二十四條 港內航行規則
船舶在本港內航行,除應嚴格遵守《72年國際避碰規則》,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船舶在主航道和港口水域內航行應遵守下列航速限制:
1.在主航道上航行時,航速不得超過13節;
2.在港內航行時,航速不得超過8節;
3.水翼艇、氣墊船、雙體船等高速船由于操作特性,其航行速度需高于限速時,須征得海事部門許可;
4.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務船舶、正在從事搜尋救助的船舶以及經海事部門核準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但要盡量防止浪損。
(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船舶進出本港或移泊:
1.視程小于1000米;
2.風力大于等于9級;
3.其他嚴重影響船舶航行安全的情況。
(三)船舶在航經下列水域時,在保證本船航行安全的情況下,必須慢速通過,并保持安全橫距:
1.有船舶正在調頭、靠離碼頭或進出船塢的;
2.正在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
3.船舶密集停泊區;
4.船舶正在裝卸危險貨物的;
5.擺渡口;
6.航道狹窄區段;
7.海事部門要求的其他水域。
(四)船舶在港內航行或移泊時,船上所有救生艇、吊桿和其他船舶屬具不可以伸出船舷外。
(五)拋錨
進港或出港的船舶應該備錨航行。禁止在有禁錨標志、有電纜、水底管線或海底裝置的標志或標志線50米距離內的地方拋錨或拖錨航行。
1.等待進港或因故在港外水域停留的船舶,可在指定的港外臨時錨地拋錨,拋錨船舶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2.船舶如非處于緊急狀態,禁止在港池和航道上拋錨(港池設有錨地的除外)。船舶如果被迫在航道上拋錨,應盡可能避免拋在導標的連線上。并且應立即將拋錨的位置及理由向海事部門報告。當緊急狀態結束后,船舶應立即離開航道;
3.經海事部門允許在航道從事打撈、水道測量、維護助航標志的船舶可以在航道上拋錨。該類船舶應向海事部門報告船位及工作進度,并在工作結束后立即離開;
4.船舶應當在符合安全條件的碼頭、泊位、裝卸站、錨地、安全作業區停泊。船舶除非有安全方面的理由,否則必須在錨地邊界內錨泊。
(六)拖航
1.船舶拖帶他船或設施時,應具備不低于5節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讓他船的能力;
2.拖帶長度200米以上或拖帶寬度40米以上的船隊,應向海事部門申報,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3.禁止拖輪在被拖船安全系泊前離開被拖船;
4.禁止在航行水域同時拖、推船舶。
(七)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時,應按規定顯示信號。港內的艇筏不應妨礙危險品船的航行,當經過危險品船時應減速并使用安全航速以讓危險品船安全通過。
(八)其它
1.當船舶同意被超越時,被追越船應減速并維持舵效,追越船船速不應超過該段水域的最高限速;
2.當船舶航經停靠在碼頭或防波堤旁的船舶時,應當減速至舵效速度,避免產生浪損;
3.船舶在陽江港內航行要加強甚高頻值守,航行期間值守VHF16頻道。
第二十五條 船舶停泊及作業
船舶在本港停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應使用足夠數量的堅韌牢固的纜繩,妥為系帶,并隨時注意松緊適度、氣象和潮流的影響,確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礙他船航行;
(二)船舶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證上下人員的安全;
(三)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的停泊寬度和長度靠泊碼頭,并應按照指定的泊位和順序進行停泊;
(四)靠泊船舶夜間在船頭和艉部必須懸掛警示燈,防止行船夜間碰撞;
(五)靠泊船舶未經同意不準私自接通岸電,應向碼頭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由經營單位安排專業電工進行操作;
(六)船舶在停泊期間,應按規定留足值班船員;500總噸以上船舶的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
(七)船舶裝載貨物后需在港口進行熏艙作業的,船方應當在作業 48 小時前向陽江海事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作業單位名稱、船舶名稱、聯系人、聯系方法和熏蒸藥品名稱、性質與用量以及預定作業時間、地點等資料,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在指定的地點進行作業;
(八)船舶在停泊期間,進行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試航、試車,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燒焊或明火作業,船舶懸掛彩燈,船舶校正磁羅經或在港內進行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業,應按相關規定向陽江海事局報備;
(九)從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船舶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船舶進出口岸查驗
國際航行的船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向有關口岸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查驗手續。
第二十七條 船舶運載危險貨物進出港申報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或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本港,或者在本港過境停留,應當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提前24小時向陽江海事部門辦理申報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辦理定期申報手續,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八條 船舶引航
(一)引航機構及其責任與義務
陽江港引航站(陽江市港航事務中心)隸屬于陽江市交通運輸局,其職責和義務:對進出陽江港航道水域船舶實施統一調度和安排;為進出陽江港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務等。
(二)引航待泊錨地及引航區域
1.引航待泊錨地范圍參照附件二《陽江港錨地現狀表》。
2.陽江港各錨地至本區域裝卸作業點之間的范圍為引航區域。
(三)引航申請及回復
1.下列船舶在本港水域內航行或靠泊、離泊、移泊應當向陽江港引航站申請引航:
(1)進出陽江港水域和在該水域內航行、移泊的外國籍船舶;
(2)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10萬總噸及以上油輪;
(3)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裝液化氣船、散裝危險化學品船;
(4)長、寬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應航道通航條件限值的船舶;
(5)法律法規規定應申請引航的中國籍船舶;
(6)當由于航道、障礙物、水深、急流等特殊困難對港口和船舶安全構成威脅時,陽江海事局或陽江市交通運輸局臨時要求申請引航的其它船舶。
2.上款規定以外的船舶,船方認為需要時,可以申請引航。
3.申請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應在船舶靠、離泊的前一天16:30時之前(移泊引航申請應提前6小時)向引航站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國籍、船舶呼號;
(2)船舶的種類、總長度、寬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載重噸、總噸、凈噸、主機及側推器的種類、功率和航速;
(3)裝載貨物種類、數量;
(4)預計抵、離港或者移泊的時間和地點;
(5)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4.引航回復。
引航站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請后,應當及時安排持有有效證書的引航員為船舶提供引航服務,并通知申請人。
(四)引航員登離船
1.引航員應當在規定的水域登離被引船舶,將被引船舶從規定的引航起始地點引抵規定的引航目的地;引航員離船時應當向船長或者接替的引航員交接清楚,在雙方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離船。
2.因惡劣的天氣或者海況等情形,引航員不能離開船舶或者不能在規定的登離水域登離船舶時,船長應當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后,將船舶駛抵能使引航員安全登離船舶的地點,并負責支付因此造成的相關費用。
(五)引航通信
申請引航的船舶,應當使用專用的甚高頻頻道與引航站和引航員聯系,確認登輪時間、地點等事項,并保持值守。
(六)特殊氣象條件下的引航
在特殊氣象條件引航,引航站應制訂引航方案,報陽江市交通運輸局和陽江海事局批準后實施。
(七)下列情況引航員可拒絕、暫停或終止引航,并及時向引航站、陽江海事局報告:
1.惡劣的氣象、海況;
2.被引船舶不適航;
3.航道或者碼頭條件不滿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要求;
4.被引船舶的引航員登離裝置不符合安全規定;
5.引航員身體不適,不能繼續引領船舶;
6.其他不適宜引航的原因。
引航員應在報告引航站和陽江海事局后作出上述決定,同時應明確告知被引船船長,并對被引船舶當時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將船引領至安全和不妨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地點。
第二十九條 港口設施保安
本港服務國際航線的客船、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500總噸及以上的特種用途船和移動式海上鉆井平臺服務的港口設施,港口經營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申請《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本港已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名單見附件四。
港口設施經營人或管理人應按照相關程序,根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的保安評估報告制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經陽江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申請《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
未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以及未能通過《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或《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失效、作廢的港口設施,不允許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停靠。
新建、改建、擴建的港口設施,要按照保安規則要求,將保安功能和保安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并提前進行保安評估,制訂保安計劃,組織保安演習,檢查和落實各項保安措施。
港口設施經營人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征收和使用港口設施保安費。
第三十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港口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應報陽江市交通運輸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應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進行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有:
(一)涉及儲存或者裝卸劇毒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
(二)沿海50000噸級以上、內河1000噸級以上的危險貨物碼頭;
(三)沿海罐區總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內河罐區總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險貨物倉儲設施。
第三十一條 港口生產安全管理
港口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立生產安全管理組織,制訂生產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業安全生產。
石油化工碼頭及罐(庫)區、港口危險貨物裝卸碼頭及庫場、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港內加油站以及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等場所應依法定期開展專項安全評價。
客運碼頭、散糧筒倉碼頭及筒倉和其他非危險貨物裝卸碼頭,對存在的安全生產不穩定因素,港口生產經營單位應主動開展安全現狀評價。
通過評價查找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危險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時整改安全生產條件和事故隱患。
第三十二條 危險貨物或污染危害性貨物港口作業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當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等作業開始24小時前,將作業委托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地點和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項向陽江市交通運輸局報告,陽江市交通運輸局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陽江海事局。
報告人在取得作業批準后72小時內未開始作業的,應當重新報告。未經陽江市交通運輸局批準的,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對于時間、內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作業,經陽江市交通運輸局同意,可以實行定期申報。
發生下列情況,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陽江市交通運輸局:
(一)發現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申報有誤的危險貨物;
(二)在普通貨物或者集裝箱中發現夾帶危險貨物;
(三)在危險貨物中發現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且不滿足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中有關積載、隔離、堆碼要求
第三十三條 港口環境保護
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港口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配備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和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船舶本港內航行、停泊、作業應當遵守交通運輸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
(一)任何船舶不得向本港水域排放洗艙水、殘油、廢油、含油污水、貨物殘余或殘渣、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以及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
(二)船方應當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類和儲存工作,并定期委托具有資質的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接收處理。船舶垃圾含危險物品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船方應當向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提供物質的名稱、性質、數量、正確處理方法等資料。來自疫區的船舶垃圾應由檢驗檢疫部門進行消毒處理。
(三)在本港水域內進行船舶洗艙(包括原油洗艙)、清艙、驅氣、使用焚燒爐、舷外烤鏟及油漆作業、排放壓載水、洗艙水、殘油、含油污水、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以及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和打撈作業,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標準,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提交船舶名稱和貨物名稱、性質以及預定作業時間等資料,遵守相關操作規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從事本款規定的作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安全和防治污染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來自疫區的船舶排放壓載水、洗艙水,應當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消毒處理,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四)船舶、碼頭或者設施造成水域污染需使用化學消油劑的,應滿足國家相關標準,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使用。
(五)船舶不得向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業,應當在作業前將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單位、作業船舶、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以及擬處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收處理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三十五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如實填寫所接收的污染物種類和數量,由船長簽字確認,并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第三十六條 疏浚航道、港池淤積處理
疏浚航道、港池的淤泥外拋時必須拋棄到規定的拋泥區。
第三十七條 船舶作業禁止行為
(一)禁止危害港口基礎設施、航標等行為;禁止向本港航道、水域傾倒泥土、砂石以及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船舶在本港水域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
(二)禁止在本港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因工程建設等確需進行的,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捕撈活動;除避風、救助等原因,禁止漁船在本港水域內停靠、錨泊。
(四)禁止在本港水域內游泳、垂釣;體育運動船、娛樂船、游艇等船舶、設施,未經陽江海事局批準不得進入本港水域。
第三十八條 事故與災害應急救援
港口經營人依法制定本單位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依法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并如實記錄,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港口經營人應優先安排搶險、救災和國家建設急需物資的港口作業。
陽江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港口經營人應當積極配合實施。
第三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港口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后,港口經營人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相應流程實施應急處置。事故現場相關人員應立即向“110”聯動(“122”、“119”)接報中心及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應于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需及時補報,并保留事故相關證據。
港口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內容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事故應急處理
發生危險貨物事故時,立即啟動本單位《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其所有人、經營人或代理人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單位、地點、時間、事故的類型、傷亡人數、事故初步處理情況、請求救援項目等事故基本情況和有關信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港口經營人應迅速組織力量,采取緊急措施,進行撲救、清除,防止危險源進一步擴散、惡化,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并積極疏散周邊居民和財產,減少傷亡和損失。
第四十一條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船舶應當制定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和防止船舶污染環境的措施,編制應對水上交通事故、泄漏事故的應急預案以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并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
船舶、設施在本港水域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經營人或代理人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型、人員傷亡情況、請求援助項目等基本情況和相關信息,向陽江海事局進行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陽江海事局遞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陽江海事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船舶污染事故、危險貨物事故處理
船舶發生污染水域事故時,船方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或者減輕污染損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通報情況,并按規定向陽江海事局報告。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港區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過程中發生碰撞、擱淺、火災、爆炸、泄漏或溢漏等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毀、水域污染,船方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或者減輕事故損害的措施,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并按規定向陽江海事局報告。
陽江海事局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或危險貨物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性質、危害及可能造成的進一步危害及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組織應急救援。附近船舶、有關單位有義務參與污染事故的應急救援,并服從陽江海事局的指揮。
第四十三條 水上治安及犯罪案件處理
陽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港區派出所負責本港治安管理、刑事偵查、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發生在港灣、港池、錨地等港口公安局所轄范圍的水上治安案件、船舶治安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由陽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港區派出所依法處理。陽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港區派出所聯系電話:0662-3828283。
第四十四條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處理
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防疫、檢驗檢疫等部門,做好港口救災防病、緊急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等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事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衛生防疫、檢驗檢疫等部門。
第四十五條 港口拖輪服務
本港拖輪服務企業可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護航和浮筒解系纜等方面的服務。
船舶可以直接或通過代理商委托拖輪服務企業提供拖輪服務。
申請引航的船舶,由陽江港引航站制定引航拖輪使用協作配合方案,協調拖輪服務。
第四十六條 港口理貨服務
本港理貨企業可為國際、國內航線船舶、港口經營人或收、發貨人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提供公正、公平的清點數量、檢查貨物表面狀況、對貨物進行監裝、監卸、水尺記重、貨物的計量、丈量和貨損、箱損的檢定等方面的服務,并對理貨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船舶供應服務
本港船舶供應服務企業可以24小時為進出本港的國內外船舶供應燃油、潤滑油、淡水、食品、煙酒飲料、船用物料、墊艙物料、船舶配件、化工產品和國外免稅商品,并代辦海員個人需要的各類商品。
第四十八條 船舶代理服務
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國內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可接受國內外承運人的委托,代辦國際或國內航線船舶進出港口,承攬貨物運輸、中轉、船舶補給等相關業務。
第四十九條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本轄區港口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企業可以接受國內外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委托,代辦訂艙、貨物裝卸、提取交付、報關報檢報驗等相關業務。
第五十條 船舶垃圾、油污水處理服務
本港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負責提供船舶垃圾、殘油、油泥及含油污水、化學污水、生活污水的接收處理服務。其服務行為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十一條 海上救助
陽江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轄區水域的搜尋救助工作。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陽江海事局,負責所轄海區的海上搜救日常工作,24小時值班專線電話:12395。
第五十二條 章程解釋
本章程由陽江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發布與備案
本章程由陽江市交通運輸局發布,并報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五十四條 實施日期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一 陽江港水、陸域港界坐標
(一)水域港界
根據《陽江港總體規劃》,陽江港各港區水域港界坐標(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下同)見下表:
海陵灣港區水域港界控制點坐標
青灣仔港區水域港界控制點坐標
(二)陸域港界
根據《陽江港總體規劃》,陽江港各港區陸域港界坐標見下表:
陽江港陸域港界控制點坐標表
附件二 錨地位置、功能及相關參數
陽江港水域范圍內共有錨地有14個,錨地的位置、水深、面積及功能匯總見下表:
陽江港錨地現狀表
附件三 主要碼頭與泊位的名稱、功能、能力及其配套設施
附件四 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一覽表
附件五 港口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名錄和聯系方式
港口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名錄和聯系方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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