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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陽府辦〔2025〕8號)
來源: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5-11-04 09:09 【字體: 】 瀏覽量:-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江市配售型

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陽府辦〔2025〕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陽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陽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滿足工薪收入群體基本住房需求,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申購條件、銷售價格、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住房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家庭和各類引進人才等群體銷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市規劃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統籌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實的具體實施工作;擬定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應計劃;組織實施轄區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征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建設、申購配售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分為市級、縣(市、區)級項目,江城區[包含陽江濱海新區(陽江高新區)]項目為市級項目,陽東區、陽春市、陽西縣項目為縣(市、區)級項目,按照“以需定建”的原則,市級項目選址應當布局在中心城區開發邊界內,縣(市、區)級項目選址應當布局在各縣(市、區)城市或城關鎮開發邊界內。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國資、稅務、銀行業金融機構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設立或明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市級、縣(市、區)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申購配售、運營管理和回購等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建立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動態管理臺賬,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信息檔案,并加強動態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僅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

  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房和土地、閑置住房等建設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原出讓的土地應當收回并以劃撥方式供應。

  第九條   政府按照現有資金籌措渠道負責建設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確保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紅線外的相關配套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第十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申報中央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各類資金。

  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向符合條件的繳存人發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在確保貸款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按照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規定享受稅費減免。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結合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制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應當根據住房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職住平衡原則,結合城中村改造等情況,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分為新建類項目、籌集類項目。

  新建類項目是指新開工建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主要建設途徑包括利用劃撥用地新建,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變更土地用途后建設,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土地建設,利用改造舊小區、舊廠區、舊街區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項目配建。

  籌集類項目是指已竣工驗收或在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主要籌集途徑包括收購存量商品住房,盤活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住房。

  新建類項目堅持以需定建,項目開工前,建設運營機構應當征集社會購房意愿。籌集類項目堅持以需定籌,項目房源數量應當結合區域需求進行籌集和供應。

  第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戶型為主,實行全裝修現房銷售。戶型面積比例依具體項目區位、價格、需求設定。籌集類項目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

  第十四條   堅持“以需定購”原則,結合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由建設運營機構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自主決策收購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據輪候庫房源需求,建設運營機構應當科學確定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型房源,確保收購之后能夠迅速配售。

  第十五條   市級項目的建設籌集、配售等方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陽東區、陽春市、陽西縣等縣(市、區)項目的建設籌集、配售等方案由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審查確認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并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規定、規范、標準進行項目勘察、設計、施工、驗收及交付。

  第十七條   建設運營機構應當定期向項目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由建設運營機構根據項目土地劃撥成本、建安成本、財務成本、銷售管理成本、合理利潤以及相關稅費等因素測算,并結合工薪收入群體支付能力、同區域商品住房售價等因素合理確定。市級項目配售基準價格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建設運營機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縣(市、區)級項目配售基準價格由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建設運營機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定。具體項目銷售基準價在銷售公告中發布。

  單套住房的銷售價格以配售基準價格為基礎,結合房屋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確定,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10%,實行一房一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準入管理

  第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輪候制度,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成員包括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及其子女。申購家庭應當確定1名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及其子女為共同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可以以家庭名義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未婚、離異、喪偶等單身人士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主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主申請人不受年齡限制。

  第二十條   戶籍家庭(含單身人士,下同)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

  (二)主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應當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在本市雖有自有產權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

  (四)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申購前3年內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轉移記錄。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購買房改房、解困房、單位內部集資建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限價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七)主申請人申購前在本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已滿36個月且申購時處于在保狀態,存在中斷、補繳情形的,中斷、補繳累計時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該部分月份不計入前述的累計繳納時限。主申請人年滿50周歲的,不受基本養老保險繳交時限及狀態限制。

  第二十一條   人才家庭(含單身人士,下同)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須符合以下人才認定情形之一:

  1.具有國家承認的國內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2.具有國家承認的境外院校學士及以上學位;

  3.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4.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二)主申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應當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在本市雖有自有產權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且申購前3年內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轉移記錄。

  (四)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購買房改房、單位內部集資建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限價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五)主申請人具有博士學位的,需全職在本市工作;具有碩士學位的,申購前需在本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3個月,其他人才申購前需在本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6個月,申購時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應當處于在保狀態。主申請人年滿50周歲的,不受基本養老保險繳交時限及狀態限制。

  第二十二條   一個家庭只能擁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時符合戶籍家庭申購條件和人才家庭申購條件的,可以自主選擇一個類別申請購買,僅限購買一套。

  第二十三條   符合我市保障對象條件、有購房意向的戶籍家庭,主申請人可登錄陽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系統填寫申請信息并提交相關材料,或者持相關材料前往戶籍或就業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協助網上申請;人才家庭主申請人直接登錄陽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系統填寫申請信息并提交相關材料。主申請人對所申報的家庭信息及提交的戶籍信息、婚姻情況、房屋信息、社保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況等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簽訂相關承諾書,同意授權相關部門進行家庭戶籍、住房、婚姻、收入、社保等狀況查驗。

  第二十四條   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會同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形成審查意見。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審查意見進行核準,審核通過后在轄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異議進行核查;申請人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或者異議核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申請。輪候期間,家庭戶籍、住房、婚姻、收入、社保等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要及時向輪候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申請人輪候期間無正當理由退出輪候的,視為自愿放棄本次住房保障輪候資格。

第六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堅持“公平公正”原則配售,具體流程如下:

  (一)發布公告。建設運營機構應當制定配售方案,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地址、房源數量、銷售價格、配售方式、時間安排等,配售方案經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社會公布。

  (二)意愿登記及網絡申購。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的購房人可在項目開通網上申購期間進行意向登記并提交購房申請。網上申購期限原則上不少于7個工作日,網上申購結束后,有關名單在轄區內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資格審核。入圍購房人應當按照配售公告列明的材料目錄、提交方式及時限提交書面材料,由房源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對入圍購房人進行資格審核,審核結果在轄區內官方網站向社會發布,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確定選房順序。資格復核結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優先保障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的在保家庭的住房需求的基礎上,建設運營機構根據房源數量、輪候庫入庫時間及申請人報名數量確定入圍選房的名單,委托有資質的公證機構提供現場公證服務,以搖號或抽簽的方式確定申請人的選房順序。順序在前的申請人有權優先選房。

  (五)購房確認。建設運營機構應當按照配售方案相關規定,與成功選房的購房人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并向購房人收取購房款。

  (六)提交遞補。因接受資格審核的購房人不符合申購資格、放棄選房、放棄購房確認等情形,導致選房購房結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其余購房人按輪候次序遞補。建設運營機構應當電話或短信通知其余購房人,有意向遞補參加選房的購房人應當保持通訊暢通,需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在申購系統上傳資料。如因購房人個人原因導致未能收到遞補通知,或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資料的,視為其放棄遞補。審核后在轄區內官方網站進行遞補名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市級項目的房源面向江城區符合條件的群體配售,縣(市、區)級項目的房源面向本轄區符合條件的群體配售,上述房源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可向其他縣區符合條件的群體配售。

  第二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交付使用參照適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后,自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建設運營機構應當通知買受人辦理不動產登記,并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材料。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證附記欄應當注記以下內容: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實施封閉管理,不得變更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屬于回購、內部流轉、繼承和離婚析產等情形的,按照陽江市住房保障政策相關規定及買賣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自首次配售啟動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能配售完畢的房源,建設運營機構可以向市、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轉用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提供配租住房保障,根據配售工作情況,租賃期滿后可再用作配售保障。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三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使用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互換、轉讓、贈與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出租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為擔保除購買本住房所涉債務以外的其他債務,在本住房上設立抵押權;

  (四)設立居住權;

  (五)無正當理由長期閑置;

  (六)改變住房用途;

  (七)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長期閑置是指連續閑置1年及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水或電消耗量(不含公攤部分)連續1年及以上為0,并經建設運營機構核實,項目所在地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認定該套房屋為長期閑置。

  第三十一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在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如實申報,并承諾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120日內退出前述住房。

  正在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在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如實申報。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租賃補貼停止發放。

  第三十二條   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間,承購人在本市另行購買自有產權住房的,應當向建設運營機構申請通過回購方式退出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下列期限內辦妥產權轉讓和退房手續:

  承購人購買預售商品住房的,自住房達到交付條件之日起12個月內退回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購買現售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自住房買賣合同備案之日起12個月內退回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三條   戶籍家庭承購人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出本市,人才家庭承購人全體家庭成員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應當退回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建設運營機構回購。

  承購人應當自發生相關情形之日起60日內主動提出回購申請,在1年內辦妥產權轉讓和退房手續。

  第三十四條   承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運營機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為實現抵押權要求回購的;

  (二)因人民法院司法處置要求回購的;

  (三)因重大疾病等確需退回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第三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繼承、離婚析產。繼承、離婚析產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

  承購人在原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離婚析產時該住房歸原配偶所有的,視作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繼承、接受贈與、婚姻狀況變化等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超出一套的,應當在發生相關情形之日起60日內主動提出回購申請,由建設運營機構回購。

  第三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不足1年按1年計算),扣減年限最高不超過20年,回購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退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購房家庭自行裝修費用不納入回購價格計算內容。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價格結合回購成本、合理利潤以及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閉持有期為3年,從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封閉持有期滿后,承購人確需轉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建設運營機構設立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流轉平臺上掛牌出售。購買對象為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對象,出售價格不得高于原購房價格。

  掛牌出售1年后確無人購買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向建設運營機構申請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回購價格退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退回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存在抵押和債務等法律糾紛情況;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第三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參照商品住房實行維修資金管理,建設運營機構和承購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街鎮和社區管理,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務權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劃定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統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也不得有其他類似的歧視性措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承購人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建設運營機構應當與承購人簽訂書面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簽訂前,建設運營機構應當將買賣合同中涉及承購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向承購人明確說明,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承購人拒不退出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承購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且拒不改正,或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填報或者提供虛假人口、戶籍、年齡、婚姻、住房、社保、學歷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一)已取得購房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二)已簽訂買賣合同但未依照約定辦理房屋接收手續的,由建設運營機構與其解除買賣合同。

  (三)已入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由建設運營機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條   建設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不作為等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有產權住房,是指申請人已辦理商品房預售(現售)合同備案、商品房預告登記或者不動產權屬登記的住房(不含集體土地上的住房)。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自試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本辦法試行期間,如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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