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記者從市醫(yī)保局獲悉,我市有個別參保人存在發(fā)生了生育醫(yī)療費用但未申領生育津貼的情況。生育津貼待遇申請時間是有規(guī)定的,超過3年未申領的,視同自動放棄生育津貼待遇,參保人要抓緊辦理,以免造成損失。
根據相關規(guī)定,自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3年內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參保人可向參保地醫(yī)保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一是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職工可享受生育津貼待遇;二是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間的失業(yè)人員。值得注意的是,參保人在享受生育津貼期間,應按規(guī)定連續(xù)參保繳費,用人單位停止繳費的,其職工停止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據介紹,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是按照參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guī)定的法定假期天數計發(fā)。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醫(y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職工按照規(guī)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醫(yī)保經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撥付給用人單位。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其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市醫(yī)保局相關負責人提醒,職工按照規(guī)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如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職工本人可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3年內,直接向參保地醫(yī)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超過3年未申領的,視同自動放棄生育津貼待遇。
關于我們
|
網站幫助
|
網站地圖
|
隱私申明
|
主辦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維護: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4417000019 備案序號:粵ICP備16010311號-3 網站報障:0662-3367662
粵公網安備 44170202000121號